大家好,关于查案中的心理测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办案中有哪些应用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警察考试的心理测试是怎么评的
  2. 犯罪心理测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吗请说明原因
  3. 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办案中有哪些应用

警察考试的心理测试是怎么评的

工作能力工作需要之间的矛盾: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总是有限的,而社会在不断进步,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许多警察不能及时地再学习、再增加,致使工作能力不能很好地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从而造成心理压力。

工作的复杂性: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除了巡逻、侦破案件以外,既要同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又要为居民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一天到晚总有处理不完的问题,因而长期处于疲倦状态。

心理测试注意事项

心理测试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模式去答就行了,该害怕的还是害怕,该讨厌的还是讨厌,该喜欢的还是喜欢,只要不极端就行。不要去思量以为是来考警察的,该害怕的就要答成不害怕,该讨厌的就要答成不讨厌,这样反到会出问题。心理测试是测试心理是否正常,而不是在考验你是否是一个坚强的铁血战士。

心理测试评判标准实际上是这样的:每个答案都有一个分值,比如过分坚强就会得一个比较高的分,过分怯弱就会得一个比较低的分,综合所有题下来得分过高或者过低的就会被认为不合格,只有在中间的会认为是正常合格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心理测试

犯罪心理测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吗请说明原因

不能。心理测试只是一种犯罪动机的心理实验,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这种测验结论具有主管随意性,在没有其他任何案件事实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心理测试,其结果与测试人员的经验与能力、侦查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主测人员对犯罪心理痕迹的描绘对检测科学性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测试结束后要对结果开展科学的评价,对于在犯罪心理测试中获得的结果并不能作为完全准确的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依据,要对其进行客观分析。一些地区公安机关过于信心理测试结果,以测试的结论定性,反过来刑讯逼供逼迫嫌疑人自己承认犯罪行为,造成了冤假错案。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是由专门测试人员和侦査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勘査,分析犯罪活动的特点、过程,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进行描绘后,运用综合编埋技术进行心理学实验,并通过多道心理测试仪,对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所接受的各种刺潋所产生的生理和心理反映进行描述记录,进而评判被测人员与犯罪活动的关系的一项实验心理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性质以及效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针对犯罪心理测试的定性或定位,未对测试结果的适用以及效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把犯罪心理测试的结论作为侦查线索,以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作为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证据”使用,或者根据犯罪心理测试的结论来判明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去向,为侦查指明方向;有的侦查机关将犯罪心理测试的结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和识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真实性的一种手段,起到某种意义上的“证据补强”作用;有的办案单位甚至把犯罪心理测试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作案的鉴定结论使用。

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办案中有哪些应用

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办案中有哪些应用?

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

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技术,是现代司法实践中的一门新技术和新手段,在检察机关的应用还处于相对初期阶段。根据检察工作实践,心理测试技术为办案人员深度剖析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情况提供了科学、客观的技术支持,体现出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的针对性和实用价值。

一、心理测试技术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心理测试技术自十九世纪末产生,经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具体运用中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精确率。据美国心理测试协会早在1980年至1997年对多道心理生理测试研究显示:在实践中使用心理测试程序的平均准确率达到了98%,在实验室进行的心理测试准确率达到了80%。

心理测试技术本身涵盖了生理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基本理论,测试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人证缺乏、口供不实的案件,相关证据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承办人对实体的判断。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条件下,适时引入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弥补自侦部门在传统侦查手段上的不足,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二、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机关的作用

一是打破僵局,逾越审讯障碍。在审讯中,提问的方法和内容有诸多限制,讯问的难度越来越大。心理测试技术的引进能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了解情况更加明晰,如对犯罪事实中的6主要问题,犯罪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和方法等,虽不能指明直接提问,但在测试中只要把它夹在一组多个陪衬问题中即可使用,既不暴露我们的意图和现场证据,不使犯罪嫌疑人掌握我们的底细,又可以发现嫌疑。嫌疑人的抵触心理使得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情节无从问起。如受贿案件中的受贿次数、数额、地点、包装物及去向等,如果嫌疑人不供述,用传统讯问方法难以确认,使用心理测试仪却可以有效探测。

二是去伪存真,指明审讯方向。心理测试不仅可以高度概括的设置问题,还可以有针对性,如办理某件事情上有无得到好处、多少好处,以找到突破口,以点带面,深挖犯罪。"心理测试"既可以筛选证据,检测口供的真实性,在证供矛盾、证词不稳定的情况下对言词证据进行真伪检测,排除虚假信息,如有无受贿、有无向某人行贿等,为办案人员对现有证据的采信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依据,以确定有无犯罪,增强办案人员的自信心,不至办错案、冤案。还可以搜寻犯罪线索,通过对被测人进行"搜寻紧张峰"测试,对行贿人、行贿地点和行贿金额进行测试,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搜索、指明侦查方向。

三是快速突破,提高办案效率。当前,心理测试对办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体现在测试本身这一行为对当事人的巨大心理震慑。测试人员从规范的测前谈话开始,就在一步一步为被测人营造一个两难的境地。实事求是地讲问题,意味着甘心认罪,要接受司法处理;如果要继续拒不交待,则很可能不能通过测试,说不定争取不到从宽的政策。社会关系复杂的受审者了解到具体的自侦案件侦查模式并非难事,有人甚至未雨绸缪,研究怎样来有效对抗侦讯,抗审能力较强。但大部分人对心理生理测试仪的了解限于道听途说,有层神秘感,尤其在经过激励测试后,它所产生的权威性,能为审讯施压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加快审讯突破助力。

三、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机关的推广

一是增加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机关内部普及性教育,提高认知度。心理测试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尚处于推广初期,自侦案件开始应用,公诉案件和民事检察案件应用甚少,该技术仅仅在加强办案人内心确认上发挥了作用,诸如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帮助办案人员顺利突破案件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客观上存在心理测试技术应用初期影响度、关注度不够的情况。对此,适时对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干警及其他部门干警进行心理测试技术的科普性教育非常有必要。通过理论和实战模拟让办案人员了解心理测试的条件、时机、特点和效果,便于办案人员主观上认可并愿意采纳这项新技术手段。

二是逐步探索、建立与自侦部门间的心理测试工作机制。自侦部门在立案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积极探索在讯问过程中如何与办案人员相互配合,特别是在证据印证受阻、侦查方向受困的情况下适时、及时介入。测前准备时要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受挫的问题所在。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测前谈话时,要建立融洽关系,取得充分合作后,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用言语唤醒记忆,强化有罪者的恐惧。通过挖掘犯罪嫌疑人内心想要回避的敏感问题,如收受的犯罪金额、是否明知犯罪的主观故意等层层突破。随后牢牢把握好测后谈话的时机,在其心理防线一旦动摇的情况下,紧跟承办人加大讯问力度,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完善心理测试技术的操作流程,防止技术滥用。为有效保证心理测试技术在辅助办案过程中的科学性、准确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操作。案件的受理审批、了解案情、编题选择测量方法、测前谈话签订协议、评判图谱、制作心理测试报告等整个流程都必须严格遵循流程的严密性和不可逆性。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必须以案卷材料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为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与办案人员深入沟通以便更好的熟悉案情和了解编题方向,要充分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测试前的先入为主。如果从测试效果上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不适宜作心理测试时,应当及时告知办案人员并说明理由。而在测试谈话过程中,要善于把握测试条件和谈话力度,在发现被测人身体出现不适或者有干扰测试的应激反应时应及时停止。遇到被测人对测试题目存在疑问时必须作明确解释,确保测试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为了保证心理测试工作的客观真实性,有必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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