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收养心理测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收养心理测试题及答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收养心理测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被收养的女孩怎么寻找亲生父母
  2. 【心理测试恋爱】 心理测试题大全及答案
  3. 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被收养的女孩怎么寻找亲生父母

按个人的内心想法来走吧!

1.冷静思考自己的动机。为什么你想寻找亲生父母?是因为你好奇你的家族背景,还是因为你想深入了解你的生物学家庭?还是想寻找长久失散的亲人?这些动机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你希望找到亲生父母,最好确保你的动机属于积极的和真诚的,而不是出于报复或其他负面情绪。2.考虑如何寻找亲生父母。如果你决定要开始寻找你的生物学家庭,你需要考虑如何最好地完成这一过程。你可以通过基因学测试,社交媒体网络等方式寻找,或者通过专业的寻找机构来寻找。同时,你需要了解可能需要投入多少时间和金钱的问题,并做好准备。3.确保自己做好了心理准备。寻找亲生父母可能是一个非常情绪化的过程,因为你可能无法预测到最终的结果。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没有像你想象中那样联系良好,也可能会发现自己无法感受到真正的附着感。因此,确保自己做好了心理准备,并与支持你的人交流,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应对这一过程中的任何情绪。4.考虑潜在的后果。寻找亲生父母可能会带来许多令人惊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你可能会发现你的亲生父母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或者他们可能已经过世。这些结果可能会带来情感上的伤害,所以你需要准备好面对这一切可能发生的潜在后果。总之,如果你发现自己是被领养的,是否寻找亲生父母取决于你的动机、心理准备和愿望。不要让别人的期望或压力影响你的决定。最好的建议是先深思熟虑,考虑清楚你的愿望和动机,并与支持你的人交流,以帮助你做出最明智和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心理测试恋爱】 心理测试题大全及答案

其实,每当你喜欢上一个人,就是一次画地为牢的过程。以下是我为您准备的恋爱心理测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恋爱心理测试(一)

你甘愿为怎样的TA画地为牢?测试开始:

题目:一只流浪小猫突然闯进了你家的院子,你会怎么做?

A、收养它照顾它

B、送到流浪猫狗站

C、什么也不做让它自然走

D、赶它出去

E、送亲友照顾它

恋爱心理测试结果分析

A、阳光型

也不是自己愿意成为一个内心阴暗,对生活不积极,对人生不乐观的人。只是现实的残酷,情感上的打击,让你成为了这样的人。对于未来的人生,你真的不抱以什么希望。你有点像歌里唱的那样“前半生就这样吧”,也不作什么改变了。当你遇到阳光类型的人,他有着灿烂的笑容,阳光照进你的内心,为你驱走阴暗,让你真切地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B、温暖型

你没有多少安全感,在生活中,也不大容易去相信一个人。天生有母性,居家,会照顾人的男生,他还烧得一手好菜,还会带孩子……这样的男人才会给你足够的安全感,终结你的孤独,让你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而你,也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进入婚姻殿堂。

C、强大型

你足够地坚强,足够地执著,你欣赏的人也是一个足够强大的人,并且,不单单是物质上强大,事实上你并不是特别看重物质,但是他的精神一定要强大。拥有强大精神的人,才能压得住你,才能懂你经历的悲伤,也才能在你受伤的时候给你足够踏实的依靠。你的有缘人正是这样的人,如果遇到了,可一定要牢牢地握住。

D、同好型

你很了解自己,自己并不是一个特别优秀的人,所以在找对象这个问题上,你还是比较务实的。你想找的人,是志趣相投的人。也只有这种人,知道你的志向所在,也对你的兴趣爱好抱着支持与参与的态度。不会让你有太多的心思来解释来牵就,这种轻松的相处模式,是你的一大理想状态。

E、上司型

作为一个犯懒类型的人,你对待感情问题也显得十分不大积极,不是说你阴暗而是说你懒懒的不积极。就好像工作中一样,各种拖延症犯起来,也只有上司的催促才能使你开足马力去完成工作。所以感情中,也是如此。你遇到上司类型的有缘人,他有足够的威力,像上司一样,让你开足马力,去面对很多拖延的事情。(完)

恋爱心理测试(二)

谁会给你带来四叶草的好运?测试开始:

题目:如果选一种花用来摆放在客厅,你会选什么?

A、玫瑰

B、水仙

C、茉莉花

恋爱心理测试结果分析

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内地公民在上海收养子女,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定义和内容)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

融合情况评估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作出综合评定。

第四条(原则)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收养评估工作。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各自负责收养登记管辖范围内收养评估的组织开展,指导、培训评估人员实施评估。

第六条(经费保障)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估形式及要求

第七条(评估形式)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事务由履行收养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

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建立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收养登记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就收养评估项目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评估资质)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作人员)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第十条(回避情形)

实施收养评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与收养关系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评估流程与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流程)

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收养能力评估实施、融合情况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出具、评估审查与复核等。

第十二条(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对收养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纳入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者授权书。

第十三条(评估告知)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1),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由市收养登记中心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按照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和意愿,先行筛选配对。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对:

(一)愿意收养残疾儿童或者学龄儿童的;

(二)失独家庭。

第十四条(评估准备)

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2)、《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3)、《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附件4)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收养申请人需提供查验的材料有:

(一)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

(二)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三)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四)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五)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六)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七)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八)其它相关材料。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五条(评估要求)

评估人员应当以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评估实施全过程记录、归档、备案。

收养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其中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时间分段累计计算。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四章收养能力评估

第十六条(收养能力评估指标)

评估人员依据下列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纯正;提交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书面承诺;积极配合收养评估工作。

(二)年龄: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我国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条件,无影响抚育被收养人的不利因素

(四)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双方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申请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再婚申请收养的,需说明离婚的主要原因与现在的婚姻态度。

(五)道德品行:收养申请人应当道德品质良好、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收支合理,无不良负债。

(七)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常识与能力。

(八)住房条件:收养申请者应当拥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九)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收养申请人子女的数量、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居住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为家庭中的一员的意见,如子女对待收养行为的态度等。

(十一)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包括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而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等。抚育计划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护人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综合打分)

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采用指标打分法,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附件5)。总分60分以上的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但任一分值项打分为零的,无论总分多少,则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

收养能力评估期间,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第十八条(收养能力评估意见)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的,应当提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附件6)。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告知收养申请人。

第五章融合情况评估

第十九条(融合期限)

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附件7),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融合情况内容)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依据下列情况,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一)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

(二)为被收养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

(三)教育和引导被收养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的情况;

(四)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

(五)其他家庭成员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看法与支持情况;

(六)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

(七)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的情况;

(八)有无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等行为;

(九)有无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十)收养申请人所在居(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对其收养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融合情况调查)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详细记录调查过程与内容,提出评估意见。

根据实际需要,收养评估人员可以邀请送养人共同参与融合评估,并听取送养人意见。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督保护)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或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等情形的,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报告,结束融合;发现收养申请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提交)

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情况评估的,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8),提交民政部门。

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估审查)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评估复核)

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收养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

对收养评估不合格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

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收养心理测试和收养心理测试题及答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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